這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事件。本文只整理與訴訟爭點有關的公開資訊,將「女方主張」「王文洋答辯」「媒體所載一審判決理由」及「二審程序」分開表述,不公開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就讀資訊或其他可識別資料。媒體通常以「宋女一方」概括稱呼提告方;實際當事人及法定代理關係,仍應以法院卷宗為準。
案件目前走到哪個程序?
依聯合新聞網與《鏡週刊》7月24日報導,一審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女方一方敗訴後提起上訴,案件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進行二審。高院本週首次開庭,雙方對親子關係仍有爭執,法官安排9月再開庭。
二審「已開庭」不等於已改判,也不表示法院已決定是否重新鑑定錄音或命任何人接受DNA檢驗。公開報導將錄音與DNA列為後續攻防焦點,但在合議庭作成裁判或法院公開說明前,不宜把可能的證據調查方向寫成確定結果。
女方一方提出哪些主張?
依公開報導,女方主張2018年間經他人介紹認識王文洋,雙方曾發生親密關係,之後生下案中未成年子女。她主張王文洋曾承諾在孩子出生後,每年支付200萬元至20歲,並曾交付4,000萬元,另贈送名錶、皮包與戒指等物品。
女方並提出錄音、戶籍與出生相關資料、現金照片及其他往來資料,主張可以相互佐證雙方關係、款項性質及王文洋曾照顧母子的情形。媒體另報導,雙方過去協商時,女方一方曾提出10億元和解條件,但未達成共識。
上述親密關係發生時間、款項來源與用途、贈與原因、扶養承諾及和解金額,都是女方一方在訴訟或媒體中的主張,不等於法院已確認的事實。尤其4,000萬元是否確有交付、是否屬扶養費,以及相關物品與親子關係有何關聯,王文洋方面均有爭執。
王文洋方面如何答辯?
依媒體所載庭訊與訴訟內容,王文洋否認與案中未成年人有親子關係,也否認女方所稱4,000萬元扶養費與相關承諾。他對錄音中男性聲音的身分及錄音證明力提出爭執,並主張女方無法具體證明親密關係發生於受胎期間,也無法排除其他可能的生父。
王文洋曾於2025年透過律師發表聲明,強調本案是採不公開程序的家事事件,應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並尊重法院審理;他也表示將由代理律師在法庭陳述意見。這是男方對程序與媒體報導的立場,不是法院對實體親子關係的判斷。
一審為何判女方一方敗訴?
由於涉及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原則上不公開,相關裁判也未見可供本文直接核對的完整官方判決書。以下內容是依多家媒體對一審判決的轉述,而不是本網站自行取得法院卷宗後作成的結論。
媒體報導,一審認為女方未能明確說明與王文洋發生關係的時間是否落在受胎期間,且她承認同時期另與介紹人發生性關係,因此既有資料不足以排除其他生父可能。戶籍、出生證明等資料只能證明孩子的出生及登記狀態,不能單獨證明生物血緣;現金照片也無法直接顯示款項由誰交付及用途。
至於錄音,媒體所載一審資料是女方提出兩個錄音檔,法院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聲紋鑑定。調查局認為錄音品質不佳、聲紋特徵模糊,不符合比對條件,因此無法確認錄音中的男性就是王文洋。法院也未再送女方所提其他機構鑑定。
綜合上述媒體轉述,一審認為女方對親子關係及所稱撫育事實的基礎舉證不足,未命王文洋接受DNA鑑定,並駁回女方一方的請求。這代表一審在當時證據狀態下不採其主張,不是已完成DNA檢驗後得出「沒有血緣」的科學結論;案件既已上訴,仍須等待二審審理結果。
親子訴訟一定會命當事人驗DNA嗎?
不一定會自動進行。司法院公開說明指出,未成年子女是親子關係訴訟的原告或被告,且當事人對血緣有爭執時,法院「認為必要」才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限期命當事人或關係人接受血型、DNA或其他醫學檢驗。
這項說明的重點是法院具有命檢驗的權限,但仍要在個案中判斷必要性。不能把「有人提出親子主張」直接等同「法院一定要強制驗DNA」,也不能把本案一審未命鑑定,推廣成所有親子訴訟都必須先證明撫育、或一律不得命鑑定的通則。
本案二審是否認為現有錄音、金流或其他資料足以改變證據評價,是否進一步調查或命DNA檢驗,屬合議庭後續審理範圍。截至7月24日,沒有公開資訊顯示高院已作出這些決定。
錄音檔在二審可能扮演什麼角色?
女方主張錄音內容涉及扶養承諾與親子鑑定,意圖用來證明雙方往來及王文洋曾照顧未成年子女。王文洋方面則爭執錄音中男性身分,一審的聲紋鑑定又因品質不足而無法比對,導致錄音真實性與證明力未獲一審採信。
二審中,女方一方可能爭執一審對錄音的評價,或請求以其他證據補強;男方則可繼續爭執聲音身分、對話脈絡與款項用途。不過,這些是從公開報導可見的訴訟攻防方向,不代表高院一定會重新送鑑定,也不能預測最終判決。
即使錄音真實,也仍要分別判斷它能證明的是雙方認識、交付款項、撫育行為、承諾內容,還是生物血緣。不同待證事實的法律意義並不相同,不能只因錄音提到孩子或金錢,就直接完成全部親子關係的證明。
為什麼官方判決資料很難查到?
司法院說明,家事事件為保護家庭隱私與名譽,審理程序原則上不公開。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裁判,原則上也不會直接放在裁判書網站;即使依法公開,也必須遮蔽照片、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關係與就讀學校等識別資訊。
因此,媒體能取得的庭訊與判決內容可能不完整。沒有法院公開判決全文時,報導者應清楚標示資料來自媒體轉述,避免用單一消息來源還原未公開卷證,也不應為了流量揭露未成年人的身分或私生活細節。
常見問題
一審判女方一方敗訴,代表王文洋一定不是生父嗎?
不是。依媒體轉述,一審是在現有證據不足且未進行DNA鑑定的情況下駁回請求,並非經生物檢驗後排除血緣。案件已進入二審,目前沒有確定裁判。
法院為什麼不直接要求驗DNA?
司法院資料顯示,法院在認為必要時可以命DNA等醫學檢驗,但不是收到親子主張就一律自動命檢驗。依媒體所載一審理由,本案法官認為女方先提出的證據仍不足,並考量避免證據摸索與隱私侵害。
女方所稱4,000萬元能證明親子關係嗎?
目前不能這樣認定。女方主張這筆款項與扶養有關,王文洋方面否認;媒體所載一審見解也認為照片及錄音不足以確定付款人、金額和用途。款項即使存在,與生物血緣之間仍需其他證據連結。
錄音已經確認是王文洋的聲音嗎?
沒有。依媒體報導,法務部調查局因錄音品質不佳、聲紋特徵模糊而無法比對,王文洋也否認聲音是他。一審未將錄音作為足以確認身分的證據。
二審已經決定重新鑑定或驗DNA了嗎?
截至2026年7月24日,沒有公開資訊顯示高院已作出這項決定。目前可確認的是二審已首次開庭,預計9月續行審理。
為什麼文章不寫未成年人的姓名與生活資料?
親子關係訴訟直接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分、隱私與未來生活。家事程序原則上不公開,司法院也要求涉及兒少的識別資訊受到保護,因此沒有公共利益必要的細節不應揭露。
結語
截至2026年7月24日,本案最準確的程序描述是:一審依媒體所載理由認為女方一方舉證不足,未命DNA鑑定並駁回請求;女方一方已提起上訴,高院完成首次庭訊,案件預計9月繼續審理,尚無二審判決。
判讀後續消息時,至少要分清四個層次:女方提出的主張、王文洋方面的否認與答辯、一審在當時證據下的評價,以及二審實際作成的程序或裁判。除非法院後續公開判決或可信報導提出可核對的新資料,任何「已認親」「已證實不是生父」或「二審確定要驗DNA」的說法,都超出目前可確認範圍。
聲明:本文依司法院公開制度說明及截至2026年7月24日的媒體報導整理,不是法院判決書,也不構成法律意見。因家事程序原則不公開,本文無法獨立核對全部卷證;所有當事人主張均不等於法院認定。本網站刻意省略未成年人的可識別資料,案件結果應以法院後續裁判或正式公開資訊為準。
資料來源
- 司法院,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可否命血緣或DNA鑑定
- 司法院,家事制度簡介與家事程序不公開原則
- 司法院,涉及未成年子女家事裁判與識別資訊保護常見問答
- 聯合新聞網,王文洋認子官司進入二審及一審理由整理(2026年7月24日)
- 鏡週刊,女方一方上訴與二審首次開庭報導(2026年7月24日)
- 鏡週刊,錄音檔與聲紋鑑定爭點報導(2026年7月24日)
- 鏡週刊,王文洋透過律師就家事程序與隱私提出的聲明(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