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7月,台灣年金制度已歷經三個重要階段:2018年軍公教年金改革上路、2023年新進公教人員改採個人專戶制,以及2025年底公務員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所得規則再次修正。另一方面,2026年勞保修法已把政府撥補及最後支付責任明文入法,但費率、投保薪資與給付公式等長期制度問題,仍有持續討論空間。
先說結論:2025年底修法只把公務員與公立學校教職員的所得替代率上限改採2023年標準,並沒有把2018年改革全部取消,也沒有直接改變軍人、勞保、勞退或國民年金。勞保在2026年另行完成政府責任入法;國民年金提高基本數等內容,截至本文資料整理日仍是立法院審議中的草案。
台灣有哪些年金與退休制度?
討論改革以前,必須先分清楚五類制度。
1. 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
這是軍公教年改討論中最常被提到的制度,由在職者與政府提撥、退撫基金及政府預算共同支應。2023年7月1日以後的初任公教人員,另有個人專戶制。
2. 軍人退撫制度
軍人因服役年限、工作風險及人力需求不同,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2018年雖與公教改革同時上路,但計算方式並不完全相同。
3. 勞保老年給付
勞保是社會保險。符合資格的勞工可申請老年年金或其他法定給付,並不是以個人帳戶裡存了多少錢,直接決定可以領多少。
4. 勞工退休金
勞退是雇主依法為勞工提繳的職業退休金。勞退新制採個人專戶,雇主每月提繳不得低於工資6%,專戶可以隨勞工轉換工作累積。勞保與勞退是兩筆不同的保障,彼此不會互相取代。
5. 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主要保障在台灣設有戶籍、年滿25歲且未滿65歲,又沒有參加軍保、公教保險、勞保或農保等社會保險的人。它屬於社會保險,也不是勞退式的個人退休金帳戶。
為什麼需要年金改革?
年金制度通常要同時完成三個目標:讓退休者有足夠生活保障、讓基金或公共財政可以長期負擔,以及在不同職業與世代之間維持合理公平。
問題在於,台灣人口高齡化、出生人口減少,領取年金的人數及平均領取年數增加,部分制度的繳費人口成長卻放緩。如果收入、提撥與給付規則長期不調整,基金缺口及政府預算壓力可能擴大;但若一次調降過多,又會打亂已退休或即將退休者的生活規畫。
政府自2016年推動國家年金改革時,提出的三項主要目標,就是健全年金財務、確保老年經濟安全,以及兼顧職業衡平與世代互助。這也說明年金改革不能只看「少領多少」,而要看整套制度的收入、支出、保障底線與過渡安排。
2018年軍公教年改改了什麼?
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相關年改法律於2017年公布,主要改革內容自2018年7月1日實施;軍人退撫修法也在2018年7月1日上路。
公教改革的主要方向包括:
- 調整18%優惠存款制度。
- 原訂分年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 逐步延長退休金計算所採計的在職平均俸薪期間。
- 逐步調整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 調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並將節省經費挹注基金。
- 建立跨職域年資保留、併計或分別計算等制度。
軍人因職業特殊性,則保留不同的服役年限、起支俸率與最低保障設計。因此,「2018年軍公教一起改革」不等於三種職業套用同一張給付表。
大法官如何看待2018年金改革?
2019年,司法院分別作成釋字第781號、第782號及第783號,審查軍人、公務員與公立學校教職員的改革規定。
解釋承認,退休人員依舊制度安排生活所形成的信賴利益,受到憲法保護;但法律也不是永遠不能改變。當人口結構、基金財務及職業公平出現重大問題時,立法者可以基於公共利益調整制度,只是必須設計合理的過渡期、保障底線,並避免手段超過必要程度。
三號解釋對不同制度及條文分別判斷,不能簡化成「全部合憲」或「全部違憲」。釋字第782號與第783號大致維持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降低所得替代率等核心調整;釋字第781號則就軍人部分的特定優惠存款調降過渡及月補償金規定作成違憲判斷。三號解釋也都要求退休給付建立更合理的物價調整機制。
換句話說,大法官並沒有認定「退休待遇一律不能改」,也沒有認定「政府可以任意修改」。憲法要求的是公共利益、財務目的與個人信賴之間必須保持合理平衡。
2025年底修法,是否等於年改被推翻?
不是。
2025年12月26日,總統公布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法律修正條文,並自12月28日起生效。這次修改集中在所得替代率及物價調整規則,不是把制度全面恢復到2018年改革以前。
修法後的重點包括:
- 不論在修法前或修法後退休,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均以2023年標準認定。
- 原制度自2024年1月1日以後安排的逐年下降部分,不再適用。
- 2025年12月27日以前的給付仍依當時有效規定處理,因此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27日不會全面回溯補發;但新規則自12月28日起生效,主管機關完成重審後,仍須補發生效日起因行政作業時間產生的差額。
- 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正成長達5%時,原則上應依成長率調整;即使未達門檻,也應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物價成長為零或負數時不調整。
以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為例,教育部規劃自2026年8月1日起依重審結果發放,並在當日前補足2025年12月28日至2026年7月31日的差額。公務人員也已進行重審作業;個人實際金額及發放時間,仍應以審定機關通知為準。
這次修法沒有恢復已調整的18%優惠存款,也沒有取消退休年齡、平均俸薪採計或其他全部改革措施;軍人制度也不在這次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修法的範圍內。
支持修法者認為,退休所得若持續下降,可能影響信賴保護及退休生活,物價連動也能避免實質購買力被通膨侵蝕。反對者則擔心,停止後續調降會增加基金與政府預算負擔,並把更多成本留給年輕世代。
考試院第14屆第52次會議已多數通過「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向憲法法庭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聲請」的決議,並於2026年1月8日函復銓敘部辦理後續。這表示考試院院會已同意啟動聲請,但不能進一步寫成憲法法庭已經受理或作成裁判。
截至本文資料整理日,未見憲法法庭就這次修法作成停止適用或失效的公開裁判,主管機關公開執行說明也仍以修正後條文辦理。因此,現行法律標準仍是以2023年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未來若憲法法庭另有裁判,再依裁判結果調整。
2023年新進公教個人專戶制是什麼?
自2023年7月1日起,符合「初任」條件的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不再加入原本的共同基金給付架構,而是採確定提撥的個人退休金專戶,由政府與個人共同按月撥繳,累積本金及投資收益。
這裡的重點是「初任」,不能簡化成所有2023年7月以後到職的人。若曾有依法可以併計的軍、公、教或其他公職年資,適用制度可能不同,須由人事單位依個案確認。
2025年起,個人專戶開始提供自主投資,可依規定選擇保守型、穩健型、積極型或人生週期型等投資組合。不同組合的風險、收益及最低保障並不相同;保守型,以及人生週期型配置在保守型的部分,才有依法定最低收益機制補足的保障,穩健型與積極型沒有相同保障。
新制的優點是個人帳戶較透明,退休資產與本人提撥、年資及投資結果直接連動;相對地,投資表現及退休所得不足的風險,也有較大部分由個人承擔。新進人員不再向舊退撫基金繳費,也使舊制度的既有責任更需要政府預算及長期財務安排支應。
勞保在2026年修了什麼?
勞保和公教退撫是不同制度,2025年底公教修法不會直接改變勞工的勞保老年年金。
2026年1月21日公布的《勞工保險條例》第66條及第69條,已把政府財務責任進一步明文化,包括:
- 將政府撥補列為勞保基金來源。
-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政府財政與勞保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
- 保險費收入不足支應給付時,由中央政府適當撥入或補助。
- 明定勞保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 勞保財務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因此,再說「勞保的政府最後支付責任完全沒有入法」已不符合現況。不過,政府責任入法及逐年撥補,並不等於所有長期問題已經消失。人口結構持續改變時,保險費率、投保薪資上限、給付公式、請領條件與政府撥補規模,仍可能成為未來改革議題。
自2026年1月1日起,勞保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也已調整為65歲。符合條件者可依法提前或延後請領,每提前或延後一年,給付按規定減給或增給,最多五年。這項年齡調整是勞保原有法定期程的一部分,不是2025年底公教修法造成的變化。
勞保與勞退為什麼不能混在一起?
勞保老年給付是社會保險,給付依投保年資、平均月投保薪資及法定公式計算;勞退新制則是個人專戶,帳戶裡有雇主提繳、勞工自願提繳及投資收益。
一般適用勞退新制的受僱勞工,退休時可能同時擁有:
第一筆:勞保老年給付。
第二筆:勞退個人專戶退休金。
所以,討論「勞保基金財務」時,不能直接說勞工個人專戶會被用完;討論勞退報酬時,也不能把它當成勞保年金改革。兩套制度法律基礎、財源及風險都不同。
國民年金目前有什麼變化?
國民年金主要補足在台灣設有戶籍、年滿25歲且未滿65歲,又未參加其他主要社會保險者的基本保障;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另有排除及過渡規定,仍要依個人狀況確認。行政院在2026年1月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包括提高部分基本保障、調整物價連動及放寬部分資格限制。草案提出的數字包括把老年年金A式、遺屬年金及原住民給付的基本數調高至每月5,000元,以及把身心障礙年金基本保障調高至每月6,715元。
但「行政院通過草案」不等於修法已經正式施行。截至2026年7月22日,相關法案仍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截至本文資料整理日,尚未完成三讀及總統公布。因此,5,000元、6,715元及放寬排富等內容都仍是草案,不能直接當成現行給付。
年金改革最大的爭議是什麼?
1. 信賴保護與制度調整
退休者認為,自己已依當時法律完成服務及退休規畫,政府不應任意變更;改革支持者則認為,公共制度必須因應人口與財務變化,不可能永遠維持所有舊有參數。
2. 基金永續與政府責任
提高提撥、降低給付或延後請領,都會影響特定群體;完全依賴政府預算,則會排擠教育、醫療、長照及其他公共支出。真正的問題是成本如何在個人、雇主、政府與不同世代之間合理分配。
3. 職業差異與公平
不同職業的任用制度、薪資、風險與退休年齡不同,不能只用單一給付數字比較;但差異如果缺乏充分理由,也會引發職業不公平的質疑。
4. 老年保障是否足夠
改革若只追求基金帳面平衡,卻讓低所得退休者陷入貧窮,就失去年金制度的基本目的。最低保障、長照需求及高齡就業政策,也必須與財務改革一起考量。
比較穩健的改革應具備哪些原則?
第一,資料透明。政府應定期公布精算假設、收支、投資績效與不同改革方案的長期影響,讓社會知道每個選項的成本。
第二,建立自動調整機制。物價、平均餘命或人口結構達到明確門檻時,依預先公布的公式檢討,能降低制度每隔幾年就陷入政治對抗。
第三,保護低所得者。改革可以調整高所得替代率,但應保留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保障底線。
第四,合理過渡。距離退休越近、越難重新安排財務的人,通常需要較長過渡期;年輕參加者則應及早知道未來提撥與給付規則。
第五,不能只做單一邊改革。調整給付的同時,也應檢討提撥、政府責任、基金管理、就業環境與高齡勞動政策。
常見問題
2025年修法代表公教年改全部取消嗎?
不是。修法主要把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所得替代率上限固定在2023年標準,並修改物價調整規則;2018年其他改革沒有因此全部回復。
2024年及2025年已經減少的退休金會全部補發嗎?
不會從2024年起全面回溯補發。2025年12月27日以前仍依當時法律處理,但新法自12月28日起生效,因此重審完成後,生效日至改按新標準發放前的差額仍須補足。
軍人的所得替代率也凍結在2023年嗎?
2025年底這一波修法針對公務員與公立學校教職員,不能直接套用到軍人制度。
公教修法會讓勞工的勞保年金跟著增加嗎?
不會。公教退撫與勞保分屬不同法律,必須各自修法。
勞保和勞退只能選一個嗎?
不是。符合資格的勞工可以同時具有勞保老年給付與勞退個人專戶退休金。
勞保基金財務預測出現缺口,就代表某一年後完全領不到嗎?
不能這樣解讀。基金精算是依人口、薪資、費率、報酬與給付假設所做的預測,實際結果還會受修法、政府撥補及經濟環境影響。2026年修法已明定政府最後支付責任,但長期成本仍需要透過定期檢討與制度調整處理。
2023年7月以後到職的公教人員都適用個人專戶嗎?
不一定。法律使用的是「初任」條件;若曾有可以併計的軍、公、教或其他公職年資,適用制度可能不同,應由人事單位依個案確認。
國民年金基本數5,000元已經開始發放了嗎?
還沒有。截至本文資料整理日,5,000元仍是行政院修正草案內容,法案尚未完成立法院三讀及總統公布,不能當成現行給付。
結語
年金改革不是「砍或不砍」的二選一。制度必須同時守住退休保障、財務永續與世代公平。只強調既有承諾,可能忽略年輕世代及公共財政的負擔;只強調基金數字,也可能低估退休者已經無法重新累積資產的現實。
台灣目前已形成多軌並行的局面:舊公教制度持續負擔既有給付、新進公教採個人專戶、勞保政府責任入法、勞退維持個人帳戶,國民年金則負責補足社會安全網。下一階段真正需要的,不是再用單一族群互相比較,而是建立透明、可預測、定期檢討且保有基本保障的長期制度。
本文為制度與法規資訊整理。個人退休給付、適用年資、實際金額及請領資格,應以主管機關正式審定及最新法規為準。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年金改革推動歷程與政策目標
- 司法院,釋字第781號軍人退撫給與案
- 司法院,釋字第782號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
- 司法院,釋字第783號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案
- 總統府,2025年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公布
- 銓敘部,2025年公務人員退撫法修正及執行說明
- 總統府,2025年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公布
- 教育部,2026年退休教職員重審及差額補發書函
- 考試院,第14屆第53次會議紀錄確認第52次會議聲請決議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個人專戶自主投資最低收益保障說明
- 總統府,2026年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公布
- 勞保局,勞工退休金與勞保老年給付的差別
- 勞保局,2026年勞保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說明
- 勞保局,國民年金納保資格
- 衛生福利部,2026年國民年金法修正草案說明
- 立法院,2026年7月22日國民年金法修正草案審查資料